2010年,国办发25号文《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同年,南方电网成立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探索新型能源服务模式。
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并对用户给予一定补贴。这是国家政策中首次出现“能源服务”四个字,且与分布式发电相关。
外国政府、企业层面则很早就对
综合能源服务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欧盟在其“欧盟第五框架”中,就将能源协同优化的研究放在显著位置,如DGTREN(distributedgeneration transport and energy)项目就将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与交通运输清洁化协调来考虑。
总的来说,全球不同的国家、企业和专家对于综合能源服务和系统给出了不同的解读,其定义存在较大差异。能否给综合能源服务系统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对于支持、引导综合能源服务快速发展,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在能源行业的应用,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加快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新兴事物,综合能源服务本身还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能源行业的转型升级对综合能源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能源技术的改进也使得综合能源系统能够支撑更多功能应用。因此,对于综合能源服务的定义,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综合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较为宽泛地给出一个方向性、功能性的定义。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将传统能源服务与综合能源服务作一个区分。传统的能源服务指一般意义上的“节能服务”,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针对用户侧已建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节能设备的置换与推广等。由于分布式能源的出现,大大拓宽了传统能源服务的业务范畴,用户端的热电(冷)联供以及各种可再生能源供能系统逐步建立起来。而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各种能源形式技术特点不一、技术成熟度不一,商业模式更加灵活多样,市场潜力、项目开发的复杂程度及融资额度等远高于传统节能行业。
其次,电力体制改革是推动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特别是在增量配电改革和售电端市场不断放开的背景下,突破了以往大而全、环节多和低效的电力供应局面,终端能源使用者与电力供应企业的距离缩短了,相互之间的对接更加紧密,推动电力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领域不断延伸。
因此,我们尝试给出综合能源服务定义如下:综合能源服务是指以用户侧需求为导向,具备电力、燃气、热力网络特征,以分布式能源为基础的多能互补、协调优化的综合能源系统,通过充分整合用户侧资源,在一定区域内为用户提供燃气、电能、热、冷等产品基础服务、运营服务和设备设施服务,满足用户全部能效需求,满足环境美好、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等多目标约束的综合性服务。
中国发展综合能源服务的意义
综合能源服务的出现是社会需求的外部驱动所致。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焦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由此形成全社会对能源转型的重视,这一社会共识及个性化、多样化的用户需求催生了庞大的能源服务市场。
综合能源服务的出现是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所致。清洁能源发电技术、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日渐成熟,数字信息技术和能源互联网技术的高度整合,能源生产和储存方式的深度结合,使能源之间互联、能源和信息相互融合度进一步增强,为综合能源服务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业发展有助于降低制造业成本,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制造业消耗了55%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成本成为仅次于人工、原材料以外的最大成本。传统能源供应系统相对独立,燃气、热力、电力企业各自为战,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缺乏统一协调和优化,能源链条较长。
尤其是在美国页岩气革命带来能源成本大幅下降,积极的税改政策又大幅降低企业税负,促进大量制造业回流的背景下,我国采取综合能源服务的方式无疑能有效缩短能源链、降低投资运营成本以及用能和服务成本,有利于推进能源供给侧改革,提升中国能源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发展现状
国内综合能源服务的概念虽然是近几年提出的,但是综合能源的实践却是早已有之,比如能源企业在其产业链上下游业务领域延伸、拓展所形成的纵向一体化方式,都具有综合能源服务的雏形和基本特征。
但是真正具有综合能源服务内涵的模式还是刚刚出现,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电改之后,以发电、售电、燃气供应、节能服务等为主的企业陆续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其中,对于增量配电项目,多数采用的都是
特许经营模式。
具体实践上,已经有科瑞、新奥、泰豪、协鑫等民营能源企业纷纷参与到增量配电项目中,贵安新区、河南郑州航空港、江苏连云港徐圩新区、重庆合川等多个增量配电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项目实施。
除了电力行业以外,在燃气、热力行业,以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港华能源、新奥智能能源集团以及京能集团等为代表,利用在天然气、热力产业链掌握了大量重资产以及具备海外资源供应能力的优势,结合自身的资质、技术、资本、客户和线下服务能力,通过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增加能源供应种类,拓宽能源服务范围,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企业用户服务品质,形成新的服务业务利润增长点。
通过对中国燃气、港华能源、新奥能源、北京燃气能源、华电、大唐、中广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公司、郑州东润电力等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供气、供热和供电企业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的方式以特许经营为主:
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的运行模式方面,近90%以上的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
在获得特许经营权方式方面,调研企业中有50%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另外50%是通过与政府协商洽谈的方式获得;
在企业中标的经营区域方面,近70%的企业都是在园区内开展经营活动,而且是通过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达成,这说明目前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区等增量区域;
在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方面,基本都是按照原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并没有做较大调整,这说明现有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基本符合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的要求;
在特许经营期限方面,签订的特许经营期限基本都是在30年以上;
在特许经营的模式方面,采取BOT模式的占90%,采取PPP模式的仅10%;
在具体项目类型方面,分布式能源和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居多,增量配电项目较少,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供热、电力。
国外综合能源服务行业的模式
经过收集国外资料并分析,我们发现部分国家的综合能源服务行业(以燃气、电力、热力企业为主)在其发展过程中均采用特许经营方式。
首先,从具体做法看,法国、英国等国家的燃气、电力、热力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市场处于极少数垄断企业手里,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增加市场的竞争者。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让民营资本进入到与民生有关的能源行业领域,解决了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其次,能源行业是否采用特许经营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市场化程度、本国能源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英国和美国能源市场化程度高,已经基本实现能源基础设施的全民免费,因此采用特许经营制度不是很普遍。
而德国、法国的能源行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新兴的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大多是建立在原有的燃气、供电和热力行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些行业原来就大多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所以,在这些国家的综合能源服务领域,以BOT、BOOT、TOT等模式为主的特许经营方式仍然在广泛使用。
最后,各国政府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来经营能源事业,并不等于政府甩手不管,只是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换,从参与企业经营转换为监管企业经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
文章来源:国际新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