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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光伏松绑、减负 促进行业企业发挥更大作用

发布时间:2019-03-05

近日,新能源领域两大“明星级”企业家——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分别召开媒体见面会对外发声,公布了他们的议案或提案。通过这些提建言的内容,市场可以更为真实、清晰地了解行业处境,也享有了更多判断行业走势的依据。

如今,光伏行业的高速发展,使之获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种种原因,市场往往过于侧重行业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却容易忽视其内生动力。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今年议案将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透过这些议案,市场不难发现,尽管存在着一些困难,但光伏产业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并不仅仅来源于政策,而主要来自于其内在。

制定更具前瞻性

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在《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发展目标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2月3日,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的目标,若想实现1.5度目标,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

在这一基础上,2016年12月,我国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文件,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三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权威规划文件,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的奋斗目标。

然而,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是,距离三份规划文件出台仅一年时间,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2%,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标。

同样,以可再生能源领域光伏产业为例,2007年,国家在规划光伏产业发展目标时,提出2020年装机总量达到180万千瓦,此后历经4次调整,最终确定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不低于1.1亿千瓦。但截止2018年底,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就已达1.7亿千瓦。

在刘汉元看来,“产业的发展远远走在了规划前面”的问题意味着“本应作为积极引领、指导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却与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实际发展产生了明显偏差。”

刘汉元认为,无论从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要的意义,而从目前来看,我国有条件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达到30%、2050年超过50%的目标。

事实上,当前,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纷纷制定并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美国经济总量最大、能源消费量最多的加州,2017年已提前3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超过33%的目标,计划到2030年一次能源50%以上来自可再生能源、2040年达到100%,并于去年9月再度立法将2030年的目标提前到2025年完成;德国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33.1%,计划到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法国计划到2050年全国电力全部来自清洁能源。英国于2015年12月关闭了最后一家煤矿,并宣布近期将关闭国内所有的燃煤电厂,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创煤电使用的国家,或将成为第一个告别煤炭的国家。上述国家无一例外,光伏发电都是其可再生能源的第一主角,每个国家使用的大都是中国制造的光伏产品。

减轻光伏发电企业

税费负担

在《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中,刘汉元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企业获得贷款后,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但事实上,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由此看来,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因此,该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制定的初衷。

此外,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8年下发财税〔2008〕46号文,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上述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作为可借鉴的办法,刘汉元表示,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内(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后又出台文件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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